招生政策
重庆市: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9 09:05:1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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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市招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初中起点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在就读中职期间未经市教委审批而擅自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
  7.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二)报名地点: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1〕179号)文件执行。
  考生档案
  四、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综合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是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面、真实。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作,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更改。
  纸质档案是指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以及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所组建的考生纸质材料。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招考发〔2012〕40号)文件要求组建和管理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领取纸质档案。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于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高等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应认真审查新生的纸质档案。没有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高校须责成考生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在考生的《重庆市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七、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5号)文件执行。
  八、体检医院应是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九、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十、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体检医院不能做出结论的,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商重庆市卫生局确定一所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十一、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和公安现役院校的军检、面试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生局确定。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输入计算机后,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打印出《体检信息校对表》,交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更改。
  十四、区县(自治县)招委和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止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招生计划及章程
  十五、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2〕2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编制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4号)的要求编制。
  十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3号)的规定,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对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以艺术类专业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联系电话、网址、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二)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三)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四)其他需要周知考生的事项。
  招生章程必须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试
  十八、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重庆市招委统一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招生考试机构具体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平稳有序,万无一失。
  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增考点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须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二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实按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考点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点必须配备电子监控和听力系统,否则不能设置考点。
  二十二、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加强领导,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作弊,切实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二十三、普通高校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通知考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三校生和中职直升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通知考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十四、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实施严格按《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手册》执行。
  二十五、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进行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英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俄语口试考点设在万州区上海中学,日语口试考点设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和涪陵区实验中学,法语口试考点设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中学。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评卷及成绩发放
  二十六、评卷工作实行“重庆市招委领导,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指定高校承办”的管理体制,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二十七、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高考成绩,也可以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查询高考成绩。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生的需要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志愿填报
 二十八、考生升学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二十九、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招委、市教委审定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一分段表(含部分加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公布的计划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三十、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和指导,尽力提供便利条件,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一、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设1个一志愿和1个二志愿;本科第一批设平行的6个志愿;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1个一志愿、5个平行的二志愿;高职专科二阶段设平行的4个志愿。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和市属特长生志愿表单独设置(简称自主与特长生志愿表)。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设提前批本科和本科第一批2个批次,每批分别各设1个院校志愿;
 高水平运动队设提前批本科、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3个批次,每批分别各设1个院校志愿;市属特长生设提前批本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一阶段和高职专科二阶段6个批次,每批分别各设1个院校志愿。
 职教师范类本科设两个顺序志愿。“三校生”报考高职专科设四个顺序志愿,其志愿填在高职专科二段。
 三十二、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志愿分为未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和已作来源计划的艺术类本专科院校志愿。
  (一)未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
  (二)已作来源计划的院校志愿分为美术类和其他类。各类设三个院校志愿。美术类院校志愿最多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艺术其他类院校志愿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
  凡是参加了未作来源计划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填报。
  三十三、普通高校体育类志愿分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设3个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4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三十四、考生使用报名号及《准考证》上的密码登录重庆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cqksy.cn/)和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填报志愿。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2年6月26-28日,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任何人不能填报和修改。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须另外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录取
  三十五、重庆市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市教委统一领导,并组建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工作。
  三十六、普通高校在渝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七、普通高等学校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十八、本科一批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实行完全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院校端看到的志愿号都是一志愿)。同分数的排序原则:文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理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补足。
  其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
  三十九、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应用本科计划、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普通专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纳入本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计划);高职专科第二阶段(高职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普通高校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以及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四十、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批(单独录取院校,下同),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一、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批。
  四十二、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三、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四、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五、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计划如因报到率低,未完成公布计划的,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六、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2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2013年取消网球、艺术体操项目照顾)。
  (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十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二、同时符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照顾资格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6号)文件执行。
  五十三、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四、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经我市批准进行面试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合格名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及合格名单录取,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面试合格考生。
 市属院校特长生招生
  五十五、为努力探索符合基础教育培养规律和多元化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2012年将继续在重庆市属高校实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选拔机制,对综合素质高,在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方面确有才能的考生进行选拔推荐,择优录取到重庆市属高校学习。具体办法详见《关于重庆市2012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3号)。
  高职单独招生
  五十六、为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培养要求的人才选拔模式和机制,促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高职专科院校新生报到率,2012年我市继续进行高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各单招改革试点高职院校要继续规范选拔工作流程,加强试题命制、考试组织、评卷过程、面试工作、注册工作的管理,加强学生进校后培养跟踪,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渝教招考〔2012〕4号)文件执行。
  五十七、为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把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中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强化中职学生的技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我市2012年继续进行高职自主招生的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部分高职学院自主招收优秀应届中职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1号)文件执行。
  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五十八、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十九、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
  六十、军队院校招生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警备区政治部、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成都军区国防生源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政选字〔2005〕第6号)文件执行。
  六十一、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要求执行。
  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六十二、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渝教考发〔2011〕151号)文件执行。
  六十三、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录取
  (一)对报考未作来源计划院校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给所报院校,招生院校须于7月8日前反馈录取信息。未被录取的考生将按考生其他志愿投档,凡是被录取了的考生,不再参加其它批次的录取。
  (二)我市专业统测未涉及到的专业按招生学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投档;凡我市专业统测所涉及的专业,招生学校又单独进行了专业测试的,在投档时按我市专业统测合格生源名单投档,招生院校根据单独测试成绩和招生章程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对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录取时应书面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备案。
  (三)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有关要求以及学校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应用技术本科与艺术本科同批次录取。对同时报考美术类和艺术其他类的考生,录取时先投放美术类考生档案,再投放艺术其他类档案。
  (五)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严格审核,报重庆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六)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艺术院校录取,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六十四、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严格按《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细则》(渝教考发〔2011〕163号)和重庆市制定的《体育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
  从2013年起体育专业考试增加专项测试,测试的项目按《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项目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6号)文件执行。评分办法和标准另文下发。
  六十五、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考生的综合分,分批投档给招生学校审录。一般以招生学校计划数的120%投放考生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高职高专一段控制分数线]×100+体育专业考试成绩。
  六十六、凡是兼报普通高校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在录取时,先投放档案给体育院校录取,如体育院校未录取,再投放档案给普通高校录取。
  保送生招生
  六十七、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号)执行。
  其他类招生
  六十八、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12〕16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应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六十九、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十、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按渝教职〔2001〕9号文件执行。
  七十一、中职直升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中职直升转段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35号)执行。
  七十二、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七十三、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四、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五、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不合格或有其它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六、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将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七十七、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单位自行负责。
  七十八、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公示
  七十九、普通高校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降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2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2年底。
  八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八十一、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二、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三、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四、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五、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六、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八十七、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八、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九十、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九十一、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九十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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