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福建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6-19 08:26:1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转自:http://gaokao.chsi.com.cn/gkxx/ss/201205/20120525/314302528-1.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试安全、考风考纪实行考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含相关表卡和未启用的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安全保密实行本级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含副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等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是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制订并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体育、艺术专业省级统考和本校参加命题、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七条 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完整、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区)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试
  第十六条 2012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0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英语
  2012年高职单招全省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语文(9:00-11:30)  专业基础知识(9:00-11:30)
  下午  数学(15:00-17:00)  英语(15:00-16:30)
  备注:1、制造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9:00-12:00;
  2、艺术设计传媒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
  色彩:9:00-10:30,素描:10:40-12:10
  第十七条 2012年福建省全国统考实行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的与高中新一轮课改相应的高考改革方案。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的考生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报考高职单招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知识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九条 拟报考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公布时予以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体育类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须在规定地点以外增设考点的,均须经设区市考试机构现场考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各类考生报考的总量,尽早做好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当地政府要提供经费等方面支持,确保各考点考场网上监控设备按时正常投入使用。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和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确保播音设备运转正常。各考点要逐步配置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器材,同时要制定有关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偶发事件。
  各考区要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尤其是试卷保密室的监控,考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执行视频回放制度,预防考前发生试卷丢失的事件。
  各地要建立并完善由招生考试机构、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机制,密切注意当地的考试社会环境,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及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通讯设备等高科技的作弊行为,以及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行为。
  对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全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体大小应符合正常书写,防止太小),并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他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还必须在“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考试前接到省教育考试院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教育考试院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值班室;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的制度。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要加强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和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二十八条 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必须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本科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有关注意事项,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高校分批次进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对各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事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补充投档。
  第三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除本科提前批外的各批次(含征求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高职(专科)批次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提前批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其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高职单招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体育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科批次,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本校录取工作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录取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高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
  高校必须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新生录取。
  第三十七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及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在线下2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愿,后参考志愿的顺序),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公办院校线下20分以内、民办院校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不超过80分降分投档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三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15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四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国统考的照顾政策
  第四十七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征求志愿时进行,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五十一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在6月底前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在高职(专科批)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社会紧缺急需的专业(具体专业由考试院在招生资讯上公布),在专业投档时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五十五条 符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第四十九条所列5、6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公示本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五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高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九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无误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 条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 条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